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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密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校政字〔2014〕127号  发布日期:2014-11-13  访问量: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内容,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规范教育系统定密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划分为:国家秘密、内部保存、公开。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其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是指研究内容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的学位论文,或虽无涉密项目背景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

内部保存: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等,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公开: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原则和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予以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则上不涉及国家秘密,不接受以外单位涉密项目的研究内容撰写学位论文。参与涉密科研项目的研究生依托涉密项目撰写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要指导研究生尽量做非密化处理。确需涉及国家秘密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其有关学位论文工作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申请内部保存密级的,在申请时按以下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一)属于商业机密的,须在开题之前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有关商业合作的保密协议书。

(二)属于准备申请专利但尚未开始申请工作的,须在答辩时间前七个月提出申请,由指导教师认可并同时说明所研课题的前沿性、创新性等能够支撑其申请专利所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内部保存密级申请的,将不再具备申请资格,其学位论文为可公开学位论文。

第六条  内部保存学位论文送审

内部保存的学位论文,其评阅必须在指导教师指定的人员中进行,指导教师应当提供二倍于规定人数的评审人员名单给所属学院,由学科负责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共同确定专家名单。

第七条  内部保存学位论文答辩

(一)可以选择进行公开答辩或申请涉密答辩。

(二)如果学位论文中含有理论研究内容,研究水平能达到相应学位要求,可单独就理论部分进行公开答辩,答辩程序与非涉密学位论文相同。

(三)如果必须以涉密内容进行答辩,由指导教师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指导教师提出合适的专家名单,人数须达到答辩委员会最低要求人数的二倍,由学科负责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共同确定答辩委员会组成。涉密答辩过程封闭进行,不允许旁听。

第八条  内部保存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按照《河北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执行。学位论文水平须达到博士、硕士学位的标准和要求,不能因研究内容涉密而降低学位论文的水平要求。

第九条  内部保存学位论文的保密期限为两年。通过审批确定密级的学位论文,必须在论文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符号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内部保存 2年”。

第十条  内部保存学位论文在保密期限内未经论文作者或其指导教师同意,任何人不得调阅。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论文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保存学位论文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学位论文按照公开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若研究生或其指导教师认为需延长保密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两年,并应由研究生或其指导教师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论文将自行解密并视为可公开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  内部保存学位论文在保密期内均不得参与各类论文评选。

第十三条  为严格做好学位论文质量评估与监控,内部保存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解密后,全部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论文抽检。学位论文未达到相应学位水平或涉及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撤销已授学位,并对其指导教师和所属学位授权点的招生和学位授予权等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河北工业大学


                                        二Ο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