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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及指导教师学位论文学术规范管理条例

作者:    来源:校政字〔2014〕126号   发布日期:2014-11-13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促进我校学术创新与繁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申请学位的各类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以及在我校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以下统称指导教师)。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四条  本条例中所提到的学位论文既包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用于答辩的论文,也包含为获得学位而公开发表的与答辩论文相关的署名单位含有河北工业大学的其他学术论文。

第五条  研究生及指导教师在进行学位论文工作时,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或核心部分。

(三)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发表学位论文必须将参考文献全部列出。引用他人的成果、观点以及数据等,无论原作者是否发表,均应注明出处。

(四)应承担学位论文和与其相关的其他学术著作发表的相应责任。成果发表时,具实署名;合作成果发表时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

(五)凡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六)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条  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成果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据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等抄袭、剽窃行为。

(二)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以及组织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或检索证明,编造学术经历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购买、出售学位论文以及组织或参与此买卖活动。

(四)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或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时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六)伪造代表个人学术背景或水平的证书、推荐信等证明材料;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业成绩与各种奖励的评定,干预论文评阅或答辩等。

(七)伪造指导教师或其他专家的签名、推荐信或其他评定、审批意见。

(八)学位论文中参考文献部分随意罗列未查阅或未涉及的参考文献。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研究生或指导教师涉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被举报人所在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者组成临时工作小组作为调查组,负责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调查和认定。调查组可要求被调查者及其指导教师、相关人员等接受调查。调查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并保留所有材料。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作出初步认定结论。

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在审议中,应充分听取调查组的调查意见,并分别听取举报人、证人、被举报人的陈述。审议结束后须以书面形式给出最终审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审定结果和处理意见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审定结果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涉嫌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调查结果认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对研究生的处理意见,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学业处理及行政处分,处罚方式可作单处或并处:

(一)学业处理包括:限期整改、取消各类奖励资格、取消(撤销)因学术不端行为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各项资格或成绩、延期答辩、暂缓授予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授予等。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具体由我校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处理意见包括: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等,并建议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以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直至给予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处分。

第十三条  处理决定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河北工业大学校内申诉办法(试行)》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将各学科、学院出现学位论文学术不端的情况纳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类相关评估考核中,对于多次出现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将对相关学位授权点的招生和学位授予权等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河北工业大学


                                                                二Ο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